材料一:
《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7)》界定的“网红”具备三个特征:首先,“网红”必须来源于网络,具备网生性,而不能仅仅是线下名人的线上化;其次,“网红”要能够凭借优质的内容和个人魅力聚集粉丝,并能够对粉丝的消费习惯、生活方式甚至价值观产生影响;最后,“网红”必须是具备传播渠道的独立个体,可以是具体的人,也可以是象征性的符号。报告将“网红”分为五种类型:电商网红、视频网红、直播网红、图文网红和事件网红。
按照这种界定,这份报告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红”群体的粉丝规模进一步扩大,截至2016年5月,仅微博平台的“网红”粉丝规模就已达到3.85亿人,在微博平台粉丝中比重为28%,仅次于娱乐明星的43%。
报告还分析,“网红”的粉丝主要为17至33岁的高学历人群,“网红”与粉丝在年龄和学历程度上存在极大的相似性,这使得“网红”与粉丝往往拥有相似的消费习惯、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他们之间也容易产生情感共鸣。
(摘编自《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7)》)
材料二:
(摘编自艾瑞咨询《2017年中国网红经济发展洞察报告》)
材料三:
作为互联网新技术发展的一种“伴生物”,“网红”并没有原罪。但在看得见的“资本”的诱惑下,“网红”直播平台出现的参差不齐和鱼目混珠现象还是值得警惕。一些低俗的网红直播,对于未成年人和主流社会道德价值观,都是一种不可小视的侵蚀。一些低俗网络直播抓住了当前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的空子,呈现出“野蛮生长”的不良态势。而要规范网络直播的有序发展,关键还是要建立有针对性和相适应的网络直播监管体系,并辅之以有效的惩戒措施,让低俗直播不敢播、不能播。当然,有效的监管体系,也要做好责任的分配,只有各个相关责任主体明确分工、紧密合作,才能让网络直播的监管之网越扎越牢。
(摘编自郝昆《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网红”》)
材料四:
正因为“网红”的一举一动和无数互联网用户的“体验”息息相关,决定了人们不能仅仅将其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还应作为需要引导和规范的社会文化现象。移动互联时代,影响力越大,社会责任越大。尤其是考虑到那些关注“网红”且深受影响的青少年,“网红”经济更应有益于世道人心。从公众的角度,“网红”就是那些通过网络走红的人。既是能在自身的专长领域发挥到极致的草根达人,也有凭借爆料隐私、行为出格、装萌邀宠走红的各色人等。甄别良莠、择其善者而从之,应该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意识。
互联网的兴起荡平了传统社会的成名壁垒,创造了成为公众人物的平等机会,使每个人都可以凭自己独特的才能获取关注度和影响力。在这一过程中,“网红”需要善意运用自身影响力、主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让“网红”经济真正成为创业创新时代的一道风景。
(摘编自韩立勇《“网红”经济应有益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