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明代或更平时期形成的民(从事当时社会所谓的“贱业”的人)分布地,其并非奴隶,但地位低于平民,不得参加科举考试,不列于民户的户籍,他们单独成籍,称为“贱籍”,世代相袭,雍正元年三月,监察御史年熙奏请消除山陕乐户的贱籍,九月两浙巡监御史喝尔泰上书请绍兴堕民丐籍,雍正都批准了,雍正五年将“年代久运,文契无存,不受主家秦养”的徽州府伴当,宁国府世仆“开除贱籍,归入良民”。其后,雍正朝又多次“开豁贱籍”,雍正皇帝消除贱籍的措施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由原来的贱户提出申请,经地方官批准,脱离贱籍,转入民籍,即由贱民转为良民;二是贱户改籍必须抛弃原来的职业,别习新业,同时政府禁止地方绅种衿逼勒贱户再操旧业,如雍正三年规定:堕民丐户和乐户等“改业为良,若土毫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律治罪”,三是贱户既转属民籍,就要同平民一样向政府尽义务,简而言之,所谓削籍就是准许贱户改业,转为良民,并对国家的服役。
——编自陈国坤《清朝“开豁贱籍“就策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