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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唐朝初年,数次修律,“律以正刑定罪”。高宗即位之初,即颁布《永徽律》十二篇,又命长孙无忌等为律文作疏证解释,剖析内涵,成《律疏》30卷,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将二者合并刊行,即《唐律疏议》,为现存最早而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十二篇篇目包括名例律(总则)、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贼盗律、斗讼律和拾遗补阙的杂律等,这一分类法源于北齐,影响直至明初。名例律首列为“十恶”,即常赦所不赦的十项大罪,具体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代法典尚有令、格、式三种形式,均起源较早,“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至隋唐始并行而收互相补充之效。如唐太宗时颁行令30卷,1590条,后经数次更定,至开元年间整理为27篇,1546条。贞观时对唐朝建国以来累颁制敕进行删订,编为《贞观格》,以后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整理,于是又有《永徽格》、《开元格》等等。高宗永徽以下,又将格分为两部分,“留司格”存本部门行用,“散颁格”发至州县。

——据《新唐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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