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租佃制产生于战国时期,长期以来,佃农对地主大多表现为直接的人身隶属关系。宋代“田制不立”,土地交易空前频繁,土地所有者与租佃者间的关系逐步演变为土地所有者、二地主(即租地转包者)和租佃者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主仆名分,但政府承认主户和客户(有的是佃户)“皆齐民”。当时法律规定主佃双方要履行官版契约,佃户不能在租佃期离开佃种土地,如期限满则可离开。明代,租佃契约通常都写明不许将田地“转佃他人”“私相授受”。清代永佃制盛行,地主将土地所有权分割成田底与田面,并将土地经营权以田面权形式转让与佃农。从此,地主对于田底,佃农对于田面,分别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转让的权利。
——据赵冈《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地权分配》等整理
材料二 中共中央1982年1号文件明确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形式”。说它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是因为从整体来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仍然归集体所有,集体和农户保持着发包和承包的关系……说它是“新形式”,是因为它冲破了旧的模式。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凡是能一家一户经营的,就一家一户经营,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在农村的社会化生产中,又有许多事情是仅靠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办不了的,例如水利设施的兴修、大型农业机械的购置、大型科研项目的组织等,这就需要加强“统一经营”的作用。在产品的分配上,实行联产计酬,农民生产的东西“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就纠正了过去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病,真正贯彻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摘编自顾晓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继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