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9世纪英国城市政府改革在中央以1835年的《城市自治机关法》为开端,它实质上是1832年议会改革的续篇和尾章,其基本原则是在民主的基础上改造自治城市政府。该法规定,第一,在178个城市里,取消200多个陈旧过时的市政自治团体,用选举产生的城市政府取代旧的市政官。城市政府由市议会、市长和市参事会构成。第二,废除市政官和法院的职权,将司法权转交给治安法官和郡法庭,在城市实现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分离。第三,市政府财政公开,市政收入必须用于当地居民。第四,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必要的法规。第五,市议会的讨论公开,允许公众旁听。
——摘编自陆伟芳等《19世纪英国城市政府改革与民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