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月20日,卫健委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卫健委2020年1号文的出台,以及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紧急通告,意味着在这个非常时期,任何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从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材料二:
温岭一网民在微信群发布“大溪成为重灾区、从武汉回到大溪镇一千多人、现在公安局全部去抓了”等不实信息,被温岭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玉环一网民在微信群里发布内容为“浙BL0535这个车子刚从武汉回来,车上的人确诊了偷跑回来的,为了大家的健康,都转发”的信息,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材料三:
防治疫情扩散的重要时刻,温岭和玉环的两位网民发布不实的谣言,造成群众恐慌。最终,公安机关对他们依法行政拘留,并发布公告辟谣,呼吁抵制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