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2016年2月17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制定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五项政策措施:一是单位和个人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二是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三是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四是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五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