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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十五年,国民党通过决议案,确定减少农民田租25%(即二五减租);民国十九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法》和两年后颁布的《租佃暂行条例》都规定:“缴租最高限度应不得超过当年正产物收获额的375‰”(按全国高租率为50%,以此减去25%得出),并“禁止包租、预租和押金”。这表明当时国民政府( )
A、以法规确认农民土地租佃权
B、与中共争夺农村地区控制权
C、调整生产关系促进农业发展
D、试图变革农村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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