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二 最早的选举法是1979年7月1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经历了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修正。据以前选举法中第十二条、十四条、十六条规定,全国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些条款被外界称为"农民1/4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