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明初,地方机构沿袭元朝行省旧制。洪武九年,废行省,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三司”各司其职,每遇“大事”,布政使须再申报有关部门批准。特别是遇到地方“民变”或动乱,布、按二司无权调动军队,须向朝廷申报,往往形成被动局面。
宣德八年,朝廷发布设置“巡抚”的谕旨。及至万历年间,“巡抚”总领一省军民大政,“三司”悉听节制的新体制已逐步形成。但一般“巡抚”只是管辖一个省。而在正德年间农民起义及“倭寇”入侵往往涉及数省,于是明朝加派兵部尚书都察院御史以“总督”去总管数省,“总督”一职出现,督抚制度初步形成。但是官方法定规章上仍以“三司”分治省政为主,“巡抚”和“总督”始终是临时差派,仍被视为京官。清代,总督、巡抚正式演变成为省级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并且有较为完备的机构建制。
——摘编自唐进《中国国家机构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