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魏初,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而豪强征敛倍于公赋。给事中李安世上言:“岁饥民流,田业多为豪右所占夺;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使力业相称。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归今主,以绝诈妄。”魏主善之,由是始议均田。
——《资治通鉴·齐纪二》
材料二:(太和)九年(孝文帝)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即种植)……诸地狭之处,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离职)相付。
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着尤弗愿也。事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
—— 《魏书·食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