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则上尊而不侵。”
——《韩非子》
材料二: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用人为法(人定法)来削弱它,在道义上永远是不正当的;限制它发挥作用,也是不允许的;使它全部无效,更是完全不可能的。
——西塞罗
材料三: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有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