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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社会秩序·社会现象

    西周社会是由贵族、平民和奴隶三大阶级构成的。各阶级内部有较细的等级划分。《左传·昭公七年》记载:“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役使)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台。”其中王、公、大夫为贵族,士为最低等级的贵族。士以下为奴隶,奴隶又分为皂、舆、隶、僚、仆、台六个等级。平民又分为国人与野人。

古罗马城邦社会总体而言应是等级制社会,通常存在着公民、自由民和奴隶三大等级。公民为本邦人,身份自由并拥有公民权和相应的份地。自由民是指身份自由而不拥有公民权的人。奴隶则在法律身份上是完全不自由的。这三大等级在当时来看主要是法律身份的不同,而并不是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处地位的划分。

    1523年至1525年宗教改革期间,马丁·路德提出了“三种秩序”的理论。路德认为:“在人间有三种基本秩序是不可侵犯的,分别是政府、教会和家庭。政府必须掌握在诸侯和贵族手里。家庭必须对政府服从。教会又分为“不可见的教会”和“可见的教会”。前者存在于天国之中或信仰者的心灵之中,是绝对精神性的、不可见的。后者存在于人间,但只是一种世俗的组织,如同政府和家庭一样,是信仰者学习《圣经》的地方,归世俗的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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