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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韩非所崇尚的法治,即所谓“事最适者”,就是适合时代,符合事理、利于君主专制服务,其核心就是通过立法令、行法令,达到“尊公废私”,而所谓“公”,实际上就是帝王。法律为君主所设,其基本原则当然要体现君主利益而废止臣民的私利,实现“利出一孔”的一元化的国家体制。因此,法律对于官员来说就具有绝对的指导意义,这实际上也就是要求臣民的一举一动必须绝对符合法律的要求。当然,韩非还认识到,真正的法律不只是最大可能地限制人民,让他们不敢说,不敢做,而且应该“禁其心”,从内心惧怕法律,不敢违法。

——马娟《浅析韩非子的“法”》

材料二:在中国近代的进步思想家中,梁启超以热情地宣传和鼓吹西方的法治主义而名噪一时。他在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借鉴西方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以“宪法为依据,国会为基础,司法独立为根本”构筑成其理想中的“法治大厦”。梁启超指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制定一部完善的宪法以为法治前提,否则法治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梁启超认为,民权是立宪的基础,立宪又可以保障民权。唯有兴民权,才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梁启超不仅是司法独立思想的积极倡导者,而且是司法独立原则的积极实践者。他认为,司法独立是立宪国的第一条件。因此,他不仅对内进行改良,改革封建司法体制,严格培养法律人才,普及法制观念,争取司法独立于立法、行政之外,而且对外要求废除帝国主义各国领事在我国领土内的裁判权,争取我国在国际上的司法独立。总而言之,司法独立是梁启超进行司法改革所关注的重点和焦点。

——据范忠信《认识法学家梁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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