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人民主权理论的理论支柱包括主权论、契约论和权力合法论。16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最先提出“主权”概念及主权至上论,随后得到格劳修斯、霍布斯等人的响应,但他们的主权论都是强调“主权在君”。荷兰的斯宾诺莎开始从“主权在君”到“主权在民”的过渡,他认为人民在订立契约时对国家只让渡了部分权利。英国的洛克从“议会主权”论入手,确立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最终,由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将人民主权论定格。他认为人民的个人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的,国家由人民订立契约而形成,国家主权必须体现人民的“公意”,即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反映社会共同体中人们的公共利益。
——《西方民主源流与资产阶级民主的实质》
材料二: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因此,他们都能平等地根据自己的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人权宣言》
材料三:凡为积极公民(注:指有选举权的人)必须:生为法国人和后来变为法国人;已满25岁;在城市或区内具有为法律所指定的一定时期的住所;在王国内任何一个地方,至少已缴纳了相当于三个工作日价值的直接税,并须提出纳税收据;不处于奴仆的地位,以及不处于被雇佣的奴役地位。
——1791年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