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英国是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国家……企业生产和利润的最大化成为支配企业的法则。如何解决生产越多环境污染越严重的难题,英国人在立法上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规定,使企业成为环境保护的主体。议会的立法行动也促使了政府从指导思想上由原来被动的自由放任转变为在法律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干预。……1848年英国颁布了《公共卫生法》,1878年通过了《公共卫生条例》,至此英国基本上建立起了完整的水资源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在英国环境治理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还有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社会各个群体的不懈努力,最终所有的努力使人们重新获得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
——摘编自李宏图《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环境污染和治理》
材料二:(19世纪末以来)美国主要工业城市通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城市运行机制的完善,加强了对垃圾、水和大气污染的治理,使城市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与此同时,联邦政府相继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土地、森林、矿产和流域等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和保护,并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园管理体系。罗斯福新政时期,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政府通过推动议会在土地、森林、江河流域和野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立法,设立一系列保护机构,如民间资源保护队、田纳西流域管理局、鱼类与野生动物管理局,初步构建了美国自然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了联邦政府在自然资源管理和开发领域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作用。……同时,罗斯福政府把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恢复和促进就业等社会经济目标紧密结合在一起,这为战后美国环保实践提供了思想基础。
——摘编自徐再荣等《20世纪美国环保运动与环境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