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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的首脑为“德意志帝国的皇帝”,由普鲁士国王担任,由他的家族世袭。皇帝代表帝国,有权宣战、媾和、结盟、接受和委派大使。皇帝任命宰相和其它行政官员,也可以免除他们的职务。皇帝为陆海军最高统帅。皇帝被赋予召集两个立法机构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开会或宣布解散的权力,法律由皇帝签署并颁布。皇帝以下设帝国宰相,由普鲁士首相兼任,只对皇帝负责。德意志帝国没有内阁,仅有的一名大臣,就是帝国宰相,他本人又任命政府各部的负责人,称国务秘书,仅作为助手对宰相负责。宰相的主要职责大多数不是作为帝国首席大臣而是作为普鲁士首相来履行的。

——丁建弘著《大国通史:德国通史》

材料二: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是在于把“万世一系”的“神圣”的天皇规定为统治权的总揽者。天皇拥有决定行使各部的官制、对文武官员进行任命等强大的行政权。因此,各国务大臣是对天皇负责,而对议会的责任却不明确。天皇在帝国宪法中具有广泛的权限。同时还规定天皇是神圣的化身,所以,天皇可以不必承担政治责任。根据这条规定,政府能够以天皇的名义对国民行使强大的统治权,又可以对国民及议会逃避政治责任。另外,条文上虽然承认信教自由,但实际上也是徒有形式。因为天皇是神道的最高祭祀者,神道事实上是国教,受到了国家的种种保护。

——(日)依田憙家著《简明日本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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