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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属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材料二

第十四条  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二十一条  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

第三十条  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

第三十一条  立法院之职权如下:九、对于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以总议员且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提起弹劾之诉讼于大理院。

第三十九条  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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