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预防腐败局,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原文如下: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