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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年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罢黜百思,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决议,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可享受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

——摘编自《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

材料二: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职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宪法由资政院起草决议,皇帝颁布之;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总理大臣由国家公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其他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国际条约非经国会决议不得缔结;官制官规以法律决议之;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决议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由预算案内,不得有规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皇室经费之制定及递减,有国会决议;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摘编自《宪法重大信条第十九条》(191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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