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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时编订的《宋刑统·户婚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不许“别籍异财”,否则徒三年,开宝二年,甚至对川峡地区的“别籍异财”诏以死罪的重刑。经太宗、真宗、仁宗至光宗时期的修订,不仅量刑大为减轻,还逐渐确立了子孙的财产权。对这一变化分析正确的是(    )

A、与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B、反映出理学统治地位的巩固
C、反映出统治者法制意识的增强
D、导致宋代地方秩序严重失衡
知识点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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