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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一:

为了在人工智能的发展上取得优势、各国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人工智能研究。虽然当下人工智能的创造活动仍需要自然人界定目标、参数和成功的标准,但是随着以遗传编程、神经网络和机器人技术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其独立性和仿人类智能化水平将会不断提高,可以预期在不远的未来,人工智能将有能力独自进行多种发明创造的研发与应用,人工智能辅助人类进行的创造活动甚至会与自然人的创造活动相似。基于此,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及其广泛应用,对现行专利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其焦点为: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问题,主要涉及发明人资格、专利权归属以及专利审查标准。

    (摘编自邓建志程智婷《人工智能对专利保护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材料二:

    整个知识产权制度都是为保护人类的智慧成果而设。而专利制度正是对于人类智慧成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制度。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有赖于保障有价值的专利获得授权,这一功能是通过“创造性”条款实现的。因此现代专利制度,无一例外都对创造性提出了要求,欧美日韩及中国莫不如此。创造性已经成为专利制度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它是技术经由检验和陈选上升为专利的过滤器。在专利制度中,创造性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是指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中,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自然人发明人,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亦是建立在发明人为自然人的基础之上。

    (摘编自李彦涛《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材料三:

    随着大数据神经网络技术的运用,人工智能可以模拟人脑中的神经元,进行深度学习,它能自动从海量的数据库中挑选出所需材料,进行加工整合。例如,在新闻写作领域,人工智能系统可以独立完成新闻写作,并针对不同受众出台不同版本;在艺术创作领域,谷歌利用人工智能谱写钢琴曲,索尼模仿披头士和老巴赫的风格创作出新乐曲。此时,知识产品的确是由人工智能创作完成,它在表面上似乎已成为创造性活动的主体。人工智能还通过对大量信息进行机器学习从而提高自身的学习和分析能力,由于学习的素材可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有可能以来经许可而复制为由造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在专利领域就表现为某些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是有可能出现对他人专利权构成侵权的情形的。但是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将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主体来看待,人工智能无法成为侵权主体,也无法实施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人工智能这种独特创造方式将直接影响创造性的判断。首先,作为自然人的“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难以判断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其次,传统的“一般技术人员标准”不足以判断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最后,人工智能发明创造难以满足显著进步的要求。

(摘编自刘强.胡妹钢(《人工智能背录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及变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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