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我国完成了一系列高等教育改革。1950年6月,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确定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培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级建设人才,吸收具备入学条件的工农干部和工农青年进入高等学校,以培养工农出身的新型知识分子,加入国家建设的行列。”1950年8月,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课程草案——文法理工各系》,明确规定社会发展史、新民主主义论、政治经济学为各系的公共必修课。1953年10月,政务院又做出了《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强调“综合性大学和与几个业务部门有关的多科性高等工业学校由中央高等教育部直接管理;为某一业务部门或主要为某一业务部门培养干部的单科性高等学校,可以委托中央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管理。”1959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日制学校的教学、劳动和生活安排的规定》,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每学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时间至少为2—3个月,参加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在学校举办的农场和工厂中参加劳动;二是参加学校安排的下厂、下乡劳动;三是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摘编自陈磊、栗洪武《也论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的高等教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