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宋代科举中朝廷分配给各州郡的录取指标,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固定的。“东南州军是百人取一人;西北州军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因此,冒户现象较为严重。开宝五年,宋太祖下诏:“诸道举人,自今并于本贯州府取解,不得更称寄应。如从化外至者,先投牒开封府,奏请得旨,方许就试。”据《贡举条例》,仅有户籍还不行,颁实际居住在本贯才合格,“虽有户籍久离本贯者”,则要有命官担保方可。南宋绍兴十一年,新增加了对考官的户籍审查。朝廷命各路转运司在乡试前,先行登记各州长官的户贯情况,禁止本地人充任本地主考官和监考官,以防利用亲属和乡党关系作弊。宋代科举户籍制是科举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机制,发挥着维护科举质量和选拔程序的作用。——摘编自程民生《论宋代科举户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