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欧罗巴洲列国,感触于佛朗西(法兰西)革命,民伸自由之理,国变立宪之体,尔来星霜仅八十年……欧洲之文明源于此改革之深浅,其精华发而为工艺产物,利源滚滚涌出。
——1871年岩仓使团成员米久邦武《特命全权大使美欧回览实记》
材料二:所谓宪法(法律),乃政府与臣民之间及臣民相互之间,为彼此能互尽自己之本分,尊重他人之权利,并各保自己之权利,不受他人之侵害,而制定诸业之法规。简言之,即制定权利与义务之法规,使此二者互相并行。
——[日]加藤弘之《真政大意》(1870年)
材料三:欲使我国推进全民之开化,开发全民之智慧……其为急务者,莫先于学校。
——后藤靖《士族叛乱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