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当选。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根据材料,结合所学,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政体设计上存在的一个问题,并简要加以诠释。(要求:明确写出政体设计上的缺陷,史论结合,逻辑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