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济贫法并非仅指某一部法律,而是由一系列不同时期的法律组成的一个体系。从17世纪上半叶《伊丽莎白济贫法》到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是英国济贫法制度上的旧济贫法时期,全社会都认为贫困是个人懒惰或者道德问题造成的,于是劳动救济成为英国济贫的主要内容,如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规定到济贫院进行强制劳动,济贫无异于惩贫。19世纪末,工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熟练工人,一些工业家意识到济贫乃至教育和卫生服务不是一种危险而是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保护工人免受贫穷从经济上成为一种合理的行为”,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霍尔豪斯认为“国家行为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手段”。1905年英国政府成立了皇家调查委员会,调查济贫法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应对有失业所导致的贫困问题,报告形成了明显的区分:多数派坚持济贫法应该继续存在,需要的只是改进,他们认为贫困主要是由于个人原因引起的,它的起源与特点更多的是道德方面,政府本身无法消除;少数派则认为贫困是一种社会现象,主要是由于社会和经济因素造成的,贫困者本人也是受害者,他们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国家应该采取措施解决。多数派与少数派的观点实际上也代表当时社会上对于贫困的两种不同认识,这样的争论在以后仍在继续。
——《现代交际》2016年12月总第446期《英国贫困问题解决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