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899年和1907年的《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海牙第一公约)第一次对以战争解决国际争端的所谓“绝对权利”施加了一些限制,要求各国对国际争端应尽量用和平方法解决。1919年6月订立的《国际联盟盟约》提出,“各缔约国为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承担不从事战争之义务。”1928年8月订立的巴黎非战公约,禁用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否定了“战争权”的合法性。然而,三年后“九一八事变”,日本挑起了侵华战争;七年后,法西斯意大利发动了侵阿(比西尼亚)战争;十一年后,纳粹德国又发动了欧洲战争,三个法西斯国家的行为既直接违背了巴黎非战公约、《国际联盟盟约》,也是对国际社会早已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公然敌视和挑战。
——杨和平《20世纪:战争、和平与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