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唐朝前期留居长安的“胡客”“胡商”达4000人之多,其中很多人为唐朝立有战功,他们地位优越,以至置田地、营第宅,娶妻纳妾。同时,当时寓居广州的“蕃客”更达20万人之多。这些外国人开始有许多是与汉人杂居的,但随着人数的增多,逐渐相聚在一起,从而形成“蕃坊”。对于蕃客聚居的“蕃坊”,唐政府专设蕃长或都蕃长领之。唐前期对华夷杂处、婚嫁为亲、蕃商购置田宅,总体是比较宽松的。据记载,当时广州出现了“近日中书尽是蕃人”“市肆美利皆归之”的现象。《唐律》中甚至还制定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第一个涉外条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唐律)论。”即同一国家或种族的人之间自相犯者,依其本国(或本族)的习俗、法律处理,由蕃长裁判执行;不同国家或种族的人相犯,则以唐朝的法律处理。随着纠纷日渐增多,唐中期后逐渐加强了对外国侨民的管理,特别是对沿海“蕃商”的管理。
——整理自邱树森《唐宋“蕃坊”与“治外法权”》
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