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法律和一国语言一样,是在民族长期演进过程中慢慢形成的。真正深入人心的法律,并非立法者人为的创造,而是对传统的尊重,对民族精神的体认。立法者所做的,只是将这样的民族精神,通过格式化的语言,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出来罢了。在传统法和现代法之间,如果要找到共通之处,唯有民族精神。民族精神超越了某一特定的历史产物或者固有形式,是一种价值的关怀,用一个成语来设喻——薪尽火传,传统法的外在形式,比如《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法典为“薪”,民族精神就是“火”,薪有尽时,火种永传。
透过有形的法律外表,我们抽绎出传统法的民族精神:关注现实生活、重视生民福祉的立法模式,坚持文化传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德法兼治的治理模式,严以治吏、宽以养民的社会治理原则,以人为本、矜恤人命的刑事政策,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标准。以上六个方面,皆具有超越时空的恒久价值,富有中国特色。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如此发达深厚,是因为历朝历代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加以创新,从未有推倒重建、完全革故鼎新的做法。
今天,传统法的民族精神经过创造性转化,有些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有些直接或者间接成为新时代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从不同层面发挥着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传统社会关于国家治理模式的总结,也是被社会实践证明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治理模式,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留给我们的重要遗产之一。2020年《民法典》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大成就,既系统整合了几千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制度,又开启了新的民法时代。《民法典》包含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及附则,共1260条,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中国传统法中蕴含着的民族精神是传统法文化精华的集中体现。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绝对不能空守宝山而不自知,盲目否定中华传统文化的价值,或者一味以西方的标准来定优劣,将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奉为圭集而亦步亦趋。必得回归传统,深切体认传统,提取出宝贵的民族精神,并通过创造性转化,使之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源泉和智慧宝库。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新时代立法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坚定“四个自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基础和路径。
(摘编自宋玲《中国传统法的民族精神与现代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