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明代的统治阶层认为,巡按是代表中央监督地方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明太祖说:“民之休戚,系于牧民者之贤否,咨询得失,激浊扬清,则系乎风纪之职。”在中央,明代巡按的选拔、遣派、考核都由皇帝直接负责;在地方,还设有专门的衙门,不受布政司和巡抚的管辖,会同巡抚行使监察人事司法之权,巡按对六品以下的官员还可以直接问拿。明代还建立了以卑临尊、岁一更替、任职回避等制度,并通过严格的考核加强了对巡按御史的管理,仅在英宗时期,就对25名巡按进行了指控。明代时期,在地方设立的按察司与巡按的按察司制度相互配合,双轨并行,形成了明代独特的监察体系,在监察地方吏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摘编自赵京京《明代巡按制度及其现代启示意义》
材料二
顺治元年(1644年),虽然沿袭明朝巡按制度,并“许巡方御史不时纠劾”之权,但顺治帝也一再声称,巡按御史“贪婪掊克者甚众”,甚至每有巡按贪赃枉法,便有满族官僚借端倾陷汉人大臣,致使满汉官僚尖锐对立。顺治十一年(1655年)四月,郑亲王济尔哈郎还以奉差官员随带员役、马骡、廪粮草料等项甚多,直省地方频年水旱,供应艰难为由,提出暂停派遣巡按的意见。顺治十七年(1661年)六月,都察院又以云南用兵,粮饷不足,请停巡按御史。
此后,顺治帝令大臣具奏,从而引发了一场巡按废遣之争。清初著名史家谈迁在论及顺治罢巡按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盖满人意以巡使掣其肘也”。顺治十二年(1656年),都察院左督御史龚鼎孽力请恢复巡按,但“满人不以为然”。
——摘编自林乾《巡按制度罢废与清代地方监察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