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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伦理学就是关于公共健康的伦理研究,它旨在研究与公共健康相关的所有伦理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应奉行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公共健康干预以集体利益或人口作为目标,引起了关注个人自由的生命伦理学的不满和挑战。这通常被描述为“善与权利”之间的冲突。那么,这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可以协调吗?

公共健康伦理学是生命医学或更为一般地说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分支领域。生命伦理学有一个典型特征,即关注病人个人健康权利和自主性。但是,公共健康关心整个人口的健康,以集体而非以个人健康为目标。这与生命伦理学尊重个人自主的原则不同。对于流行病等公共健康问题,生命伦理学并无兴趣,只是后来在艾滋病防治过程中出现了所谓的隐私保护等问题,才使生命伦理学开始思考公共健康主题。

但是,生命伦理学关注公共健康,明显是一种错位。因为双方的追求目标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英国学者奥尼尔解释说:“在我看来,当代生命伦理对公共健康知之甚少的基本原因是,它对个人自主性的关注表明,所有为了健康的强制都是错误的。然而,许多公共卫生措施如果要有效,就必须是强制性的。”这段话表明,生命伦理学坚持个人自主原则,无法接受公共健康干预的强制性,认为它是对个人权利的伤害。但是,如果公共健康措施没有强制性,显然又无法保证自身的有效性。这样看来,两者似乎没有办法调和。

公共健康伦理虽然从生命伦理中脱胎而来,但它的发展可以视为对现代伦理个人主义极端发展的一种反叛和纠偏。生命伦理过多地关注个人或医患关系,强调个人权利的实现,并没有从群体角度看待社会成员也有责任和义务捍卫、保护社会与群体的健康及安全。因此,尽管公共健康伦理脱胎于生命伦理,但它已经形成了新的样式,而非以生命伦理为模板。但是,以集体利益为目标,必然意味着伤害个人利益吗?

那也未必,实际上公共健康伦理与生命伦理的冲突是可以协调的。

首先,双方可以实现互惠。美国豪斯汀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就表示,生命伦理学可以为公共健康提供伦理概念并澄清伦理问题。在此方面,生命伦理中的一些原则如正义原则、不伤害原则等,在公共健康中仍然起作用。而公共健康可以拓宽生命伦理学的视域。例如,从个人自主性和临床关爱趋向关心人口健康,就是一个扩展视域的过程。

其次,公共健康虽然以全体人口健康为目标,但这里的“人口”概念当然是由个人组成,因而不能排除对个人利益的考量。说公共健康不考虑个人利益,肯定是错误的。“没有任何理由,将公共健康伦理学发展成一个孤立的话语,以区别于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从总体上看,我们有好的理由保持或追求理论的统一性。”道森的这段话旨在批判以奥尼尔为代表的冲突论,他认为可以将生命伦理和公共健康伦理协调起来。一方面,如果生命伦理学的“非干涉的自由”是一种优先原则,则肯定无法真正接受其他价值。

所以,只有打破这种优先性原则,才可以避免这个问题。另一方面,虽然公共健康伦理建立在对集体利益追求的基础上,但是它并非必然要求排斥个人利益。公共健康伦理学关联着社会如何引导个人追求共同的善,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公共健康伦理学,反过来又是一种生命伦理学。它们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现实保持敏感。因此,公共健康伦理和生命伦理之间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在追求目标上是可以趋同的,只要双方保持对社会关系现实的敏感。

总之,我们需要的是一个以共同善为引导的正义社会,而不是抱持“非干涉的自由”的幻觉,无视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在传染病暴发的背景下,国家有责任实施公共健康干预来保护民众健康。公共健康伦理学需要开放的视域,需要向权利话语开放;公共健康不仅需要国家权力,而且需要个人的参与。这也是人类获得健康和安宁的条件。

(摘编自朱彦明《公共健康伦理与生命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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