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概念源自孔子在《论语·颜渊》中的一句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这体现了孔子对理想社会关系的追求。在以儒家文化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两千多年的中国农业文明时代,“无讼”观念是调剂社会关系的美好愿景。在当今中国,尤其在广大的乡村社会,这种观念依然普遍存在,即在发生纠纷时通常愿意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而非直接诉诸法律。
在孔子看来,“仁”是社会的基础。每个人都做到“克己复礼”,约束私利,天下皆“归仁”了,个人也就成为“不忧不惧”的君子,从而构成“君子”社会。君子“既明且远”,就可以从政来治理社会。如何调解社会纠纷矛盾?诉讼必不可少,但诉讼的目的是止讼以至无讼,消除诉讼的社会根源。孔子反对以力服人的强暴统治,强调道德模范的引领,认为这是实现无讼的关键。以道德和榜样的力量来影响社会,“君子以文会友,以友辅仁”,从而实现“仁者”爱人、识人、容人而无诉讼纷争的理想社会境界。
虽然孔子的“无讼”理想没能成为当时现实的社会场景,但这种社会治理理念却贯穿于中华文明始终。
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用“乡土社会”来概括中国社会的总体特征,称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的礼治铁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要打的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费孝通称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中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知礼是每个人的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近代以来从欲望到需求的文明转换,使乡土中国进入乡土重建。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尽管当时中国已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但原有对诉论的观念还是很牢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况且,依照现行法去判决,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费孝通认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要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不但法治秩序效果不好,而且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就会先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在城乡分割背景下的基层社会构建中,如何化解发生在人民内部的社会矛盾?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钢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整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其实质是对无讼的追求。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枫桥经验”创造了依靠发动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就地化解矛盾的基层社会管理方式,达到了“捕人少、治安好”的良好效果。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社会发展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一体,社会运转方式发生相应变化。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城乡全面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逐步实现,社区治理的无讼思想无疑在此过程中得到了空前的提升。
在新时代,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许多地区发挥其主动性与创造性,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脸。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以“无讼社区”建设为抓手,以“诉调对接”为核心,以“息争止讼”为目标,针对快速城镇化、市场化、工业化带来的社会矛盾剧增,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公证调解、仲裁调解等方式,打造综合性调解平台,节约了诉讼资源;在平台上预约服务,将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制度化下沉社区,根据群众需要定时定点到社区办公服务,将绝大多数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无讼社区”建设就是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立规矩、以德治扬正气,最大限度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倡导“和为贵”理念,主要针对民商事纠纷,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人民调解前端介入,运用“诉调对接”方式,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增加调解的权威性,达到“息争止讼”目的。大邑县通过政治、法治、自治、德治、智治“五治”综合发力,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通过“无讼社区”建设,在基层社区进行社会主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探索,其实践是成功的、可资借鉴的。
(摘编自徐平《建设“无讼社区”实现有效基层治理》,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