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9年《反结社法》
禁止劳资双方的结社对抗行为
1812年《破坏机器法》
规定对破坏机器者处以死刑
1812年《警戒法》
要求公众协助军队及巡警维护地方治安
1819年《六条法令》
赋于治安法官在处理违法者方面更大权力进一步限制公共集会的权利,增加期刊、出版物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