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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确立起“催科四法”,要求每年征发赋役之时,每五户或十户为一单位,将每户田亩数、银米数、应完份数和限期,开列其上,一联三票(分交州县存档、差役应比和税户执有),发给甲首,挨次催缴,官吏不得插手,令自封投柜。“催科四法”的颁行( )
A、增加了基层赋役征收管理的成本
B、有利于遏制民间土地户口隐匿现象
C、开户籍管理和赋役征收结合先河
D、规范了基层赋役征收的原则和程序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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