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之盛衰关乎政之治乱,良法向来是治国之重器、善治之前提。从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问世,到代表中国古代历史上最高立法水平的《唐律疏议》出台,再到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彰显了中华民族对法治的不断探索和追求。民法典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它的诞生宣告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可以说,编纂民法典是我国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是我国法律传统和法治信仰的生动写照,映射出中华民族在法治道路上的不懈奋进。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曾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建议,可以说,民法典诞生的过程就是充分尊重民意的过程。遵循同样的逻辑,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不管是遇上高空坠物,还是碰到遗产纠纷,抑或遭遇隐私泄露,都需要从民法典中找到解决问题的依据。只有全体社会成员以民法典为遵循,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才能让民法典真正成为老百姓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
(摘编自阿斯力格《以民法典实施提升“中国之治”》)
材料二:
民法典是一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民法典的精髓和要义就在于“民”字,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上的立场,饱含爱民、护民、利民、惠民的情怀,促进民权保障、民生改善、民业兴旺、民心和顺、民风文明,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公平感、获得感、幸福感。民法典秉持对人的全生命周期保护理念,确立或完善了胎儿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老年人利益保护、死者利益保护等规则,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从抽象人到具体人的全方位保护体系,为人民安居乐业编织了立体化的安全保障网。
民法典是一部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大法。社会治理的要义在于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民法典不仅为合作共治提供了所需的大量规则,而且通过公平分配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给合作过程注入平等相待、尊重权利、信守契约、诚信无欺、公序良俗等精神元素,推动合作产生最优效果。同时,民法典赋予和保障了社会主体广泛的选择自由、契约自由、行为自由,激励社会主体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自己的问题,激活社会自治、自主、自律的能量,实现治理成本最小化、治理效果最大化。
民法典是一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法。民法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道德取向、文化指向,与道德建设、文化建设息息相关。民法典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中,继承重家庭、讲仁爱、守诚信、尚公平、促和谐的传统法律精神,展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文本之中,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之中,让主旋律更响亮、正能量更强劲。民法典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保护善行义举、惩罚丑行恶举,有利于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实现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民法典关于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别平等、尊重隐私、环境正义、英烈保护等内容,丰富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涵,有利于推动社会道德观念的进步。
(摘编自黄文艺《民法典是经世济民、治国安邦之重器》)
材料三:
民法典其体系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实体法律依据。民法典的出台将会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
冯小光:民法典颁布以后的溢出效应,必然对行政机关、司法权产生影响。首先,民事审判和民事检察适用的最核心实体法律是民法典。此前适用的单行法律和庞大的司法解释规定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协调、不统一的地方,民法典的体系性、协调性为民事实务提供了统一的适用依据。其次,民法典能够对民事检察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很好的规制。长期以来,如何规制民事法官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司法改革的课题,民法典在这方面填补了很多空白。
王利明:民法典是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是基本的裁判依据,将来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对话、讨论的平台就是民法典,而不是各说各话。民法典颁布之后,就应当从民法典中寻找法律依据;而且规定非常清晰,所有的规则都在这里面了,已经消除了不一致、不统一的现象,就要在这里找统一的裁判依据、裁判尺度。另外要有体系思维,民法典是体系化的产物,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提供了体系化的思考方式。法典就是要求援引多个条款,这是我们在适用民法典时必须要注意的新现象。
王轶:在这个问题上,我只有一个建议,就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应该是实力相当的,监督才能够有效地进行。疫情期间,我写了篇文章,主要讨论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着重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行政许可应该做什么样的类型区分,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的效力判断究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发现,相关司法解释中,较为集中的问题是没有处理好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问题,这可以成为未来工作的着力点。如果我们能够重点突破,充分树立监督自信,慢慢地,会与被监督者之间形成一种良好、互动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摘编自龚云飞、关仕新《王利明、王轶、冯小光“三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