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列强表示如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同年,清廷谕令沈家本、伍廷芳修律,启动了晚清的法律改革。沈家本首先主持修订了《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之后,他又参酌各国,立足本土,制订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商法《钦定大清商律》中国第一部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国第一部破产法《破产法》以及《法院编制法》《商法总则草案》等一大批中国前所未有的新型法律,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框架。在司法公正方面,他提出了建立陪审员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由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乡县局四级三审的司法制度也建立起来,他还奏请设立法律学堂培养法律人才,开中国法学教育之先河。
——摘编自晓海《清末法制改革大家沈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