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就在一审判决之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且为获减刑,举报时任广西银监局领导职务的赵汝林利用职务之便,接收巨额贿赂问题。原来,蒋某之前给行贿人梁某做过司机,因此知道赵汝林收贿的事情,如今他实名举报,争取“戴罪立功”。
后经调查,蒋某举报属实,应当依法以受贿罪追究赵汝林刑事责任。
但对于蒋某的上诉理由,南宁市检察院认为,蒋某举报赵汝林涉嫌受贿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但赵汝林收受梁某钱款的犯罪数额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蒋某某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不能构成重大立功,不能减刑。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证实后,将该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蒋某盗窃案大部分赃款赃物得以及时追回,未造成被害人财产重大损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结合蒋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的情节,该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2020年7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青秀区法院的原审判决,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注:《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