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社会情绪是个体在长期社会交往中所体验到和表达着的情绪。它的一个最大特征便是其“由点到面”不断扩大范围的放大效应。一个人的愤怒只是属于某一个人,但它一旦在社会之中得到放大,那就是属于更多人或更大群体的社会问题了。伴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社会报道负面事件的传播速度在不断加快。社会情绪在此时如果没有一种适当的疏导,酿成更大社会骚乱的可能性便是随时存在的。社会负面情绪的放大可能带来社会悲剧性的后果,因此,对于社会负面情绪的治理和引导至关重要。
对一个结构严谨的社会而言,社会情绪当然是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人民会因此情绪的鼓舞而安居乐业,各得其所,各行其是,这自然是一种社会的常态以及占社会大多数的人的生活态度。但应该清楚,社会负面情绪的危害更为突出,比如,一种集体性的不满、抗议乃至于上访、集会游行之类的社会行为,这背后都必然是有着一种负向的情绪在发挥着作用。
归纳而言,社会情绪可以有两个维度的表达,其一是正向的、积极而乐观的;其二则是与之相对而言的情绪表达,它是负向的、消极而悲观的。而且,需要强调的是,这两种情绪之间必然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所谓“乐极生悲”或者“喜极而泣”之类的民间表达,都属于是人群之中正常的情绪类型之间的表达与转化。在这方面研究丧礼过程的人类学家都会有这样的一种观察,在本来是令人哀伤的丧礼之上,人们往往会表现出一种异常欢快的情绪姿态,甚至会载歌载舞,尤其是面对高寿之人的寿终正寝,情形更是如此,即情绪的表达直接就出现了反方向的情绪扭转。这无疑是借用了一种情绪正负向相互转化或互补的原理。在一种社会情绪的管理和引导之中,切莫忽视了极端情绪的这种可以相互转化的能力和机制。
社会情绪能够相互转化的能力和机制恰恰体现了一种情绪的可改变性、可转化性、可引导性以及可排解性的特点。但是无论是怎样的一种转化机制,其核心原则都是不能够使得一种强烈的情绪淤积于胸中,或者淤积于群体之中,而是要想尽各种办法使其逐渐地释放出来,就像治水一样,其根本在于疏导而不在于围追堵截。
社会负面情绪往往是由一种冲突的发生而产生的。西方专门有“冲突社会理论”,其理论的核心也一样是用疏导的办法来解决。社会学家达伦多夫的社会冲突论的核心便是根基于此,通过设置社会有机体在情绪管理上的一种“排解阀”而使淤积的情绪能够宣泄排解出去。实际上,从社会的原理而言,冲突性的情绪并不是特别难以去化解,因为其紧迫性、直接性和暴露性的特性,通过一种及时巧妙的疏导和调节机制,便可以使一种看起来极为危险和紧迫的社会负面情绪得到一种化解、比如,人们因为不知道真相是什么,因此便对食品安全问题特别在意,就会由此而产生一种恐慌以至愤怒的情绪,而如果有权威机构能够及时公布真相,实际上负向的情绪也就可能随之烟消云散,迎刃而解了。在此意义之上,这种表露出来的负面社会情绪实际上可能并不是一种最难以化解的社会情绪。在这方面,“大禹治水”的范例便蕴含着一种使人受益的思想智慧。
(摘编自赵旭东《社会情绪治理“宜疏不宜堵”》)
材料二:
社会情绪及其治理是当前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社会学家罗斯在《社会控制》中强调了社会控制的规范属性即社会控制是对越轨行为的制裁。在社会控制的传统定义下,人们通常将法律、宗教戒律、习俗、礼仪视为社会控剂,并且习惯性地将社会控制与强制权力联系在一起。事实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社会控制远不只是人们所熟悉的权力机构实施的控制,诸如社会舆论、群体情感等也都是社会控制的有力方式。前者属于正式的社会控制或者“硬控制”,后者属于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或者“软控制”。
社会情绪不是个体情绪的叠加或混合,而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情堵互动的结果和情绪反应,是社会多数人所共享的情绪体验。在社会互动中,人们善于利用情绪对他人施加影响,通过情绪控制他人,以使特定行为发生成得以避免。将情绪视为一种社会控制方式,有助于我们对诸多社会现象的产生机制以及社会行动的内在逻辑获得新的理解。例如,为什么作为一种情绪的气在冲突中极为常见,为什么舆情民意能够影响司法审判。
将社会情堵视作一种社会控制方式,不仅为我们理解社会情绪提供了新视角,而且为相关部门的社会治理提供了新思维。在社会公共空间中,社会情绪未必就是攻击性的破坏性的;作为一种获得关注和控制力的方式,它可以是建设性的。对社会情绪的硬管控很可能会承化社会情绪。升级对控制力的竞争,对公共领域的理性对话、多元治理产生负作用。相反,若是得社会情绪视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可能资源,有助于丰富社会治理的工具箱,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摘编自邢朝国《社会情绪:一种社会治理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