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9年
英国《权利法案》
英国的法律由议会制定,国王无权废止;议会定期召开;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收新税和招募常备军。
1871年
德意志帝国宪法
帝国议会的任何法案都必须经过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帝国议会无权选举首相,也无权推翻由首相组织的政府或者决定政府的组成和去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