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宋神宗曾说:“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立法而不足以尽事,非事不可以立法也,盖立法者未善耳。”宋代的“祖宗之法”作为根本性的治国原则,本着“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的精神,在行政管理上充分运用了制衡原则,中书门下、枢密院与三司各自行使独立职权,突出了国家政务的核心内容,职权与事权明确集中,官员的专业化程度較高。同时,“祖宗之法”也有深刻的负面影响,北宋中后期的党争问题、强敌当前收武将兵权的问题等,无不与宋代遵循“祖宗之法”的立国之策有密切联系。
——摘编自《中华文明史》
材料二:中国历史上,帝王的“共理”“共治”,本质是通过士大夫、借士大夫的能力来治理天下。政治的主导权掌握在帝王手中,朝政的走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君主个人的好恶,这种状况在11世纪前期的北宋发生了深刻转变。宋代士人们在谈及国家的政治取向、制度原则时,秉持“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的原则,认为:“士之所宜学者,天下国家之用也”;士大夫以“公议”“天道”为旗帜,制约君主,参与国家治理。宋太祖曾对臣僚说:“天下广大,卿等与朕共理。”皇帝必须与士大夫“共定国是”,成为君臣双方共同承认的原则—这是北宋政治史上一项具有突破性的大原。
——摘编自《中华文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