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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猷,字仲嘉。绍兴七年,以父恩补官,授衢州江山县尉,晓畅史事。登十五年进士第,授婺州金华县丞。争财齐谕以长幼之礼,悦服而退。迁知昆山县。丁父忧, 免丧,差总领淮西、江东钱粮干官,改干办行在诸司粮料院。

庄文太子初建东宫, 兼太子左谕德、侍讲,两日一讲《孟子》,多寓规戒。太子尝出龙大渊禁中所进侍燕乐章,谕宫僚同赋,大猷曰:“郑、卫之音,近习为昌,非讲读官所当预。”白于太子而止。

孝宗清燕,每访政事,尝曰:“朕每厌宦官女子之言,思与卿等款语,欲知朝政阙失,民情利病,苟有所闻,可极论之。”大猷逐陈耆长雇直隶经总制司,并缘法意使里正兼催科之役,厉民为甚。又言居官者不得铸钢为器,上嘉奖曰:“卿前后所言,皆今日可行之事。”

尚书周执羔韩元吉、枢密刘珙以强盗率不处死,无所惩艾,右司林栗谓:“太祖朝强盗赃满三贯死,无首从,不问杀伤。景祐增五贯,固从宽。今设六项法,非手刃人,例奏裁黥配,何所惩艾,请从旧法,赃满三贯者斩。”大猷曰:“此吾职也。”遂具奏曰:“强盗乌可恕用旧法而痛惩之固可也天圣以来益用中典浸失禁奸之意。今所议六项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财,惟再犯者死,可谓宽严适中。若皆置之死地,未必能禁其为盗,盗知必死,将甘心于事主矣,望稍开其生路。”乃奏用六项法则死者十七人,用见行法则十四人,旧法百七十人俱死。遂从大猷议。为贺金国正旦使,至盱眙,得印榜云:“强盗止用旧法,罢六项法。”还朝自劾求去,上闻之,复行六项法。

起知泉州。故事,蕃商与人争斗,苟非伤折罪,皆以牛赎。大猷曰:“安有中国用岛夷俗者,苟在吾境,当用吾法。”敷文阁直学士,留知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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