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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 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 养廉银制度始于清雍正二年(1724 年),当年雍正帝正式降旨实行“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注:火耗,即银两在兑换、熔铸、保存、运解中有一定损耗,故征税时要增加损耗,这种附加称为“火耗”或“耗羡”)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规定“每两加耗五分”,从中提取“养廉银”,发给官吏作为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而且其数量大大超过正俸。督抚大吏每年一二万两,知县一二千两。意思是说得了这笔钱,就应该廉洁奉公,不再贪赃剥民。

——摘编自董庆伟《清雍正帝时期廉政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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