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朝土地买卖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所有买卖土地的行为,都需要经过向所属官府提出申请,年底解除其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没有文牒便进行买卖,将没收交易所付金额,将土地还给原主。唐朝土地买卖只有到了“年终”才能“彼此除附”,这里的原因在于,唐朝政府推行均田制,收授土地始于每年十月,毕于十二月。而买卖土地亦是到年底才能实现权力义务的真正转移,与官府收授土地的时间一致。买入的田产不得超过永业、口分田的受田规格,年终“除附”便于官府统计每年每户所占土地是否超出律令限制。
——摘编自马艳婷《从土地流转看唐朝土地制度及其出路》
材料二 宋代的土地私有化程度不断提高,奉行“不抑兼并、不立田制”的土地政策。在宋代,民间土地.可以随意买卖,人民是土地的主人。土地作为交易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并且政府颁布了很多关于土地买卖的法令,并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如借助“输钱印契(向政府购买正规的土地交易文书)”确认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规定禁止土地侵权的行为,对侵犯土地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摘编自侯加永《宋代的土地流转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