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
出处
(943年,张易)以水部员外郎通判歙州……郡事亦赖以济。
《南唐书·张易传》
宋初……始置诸州通判……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宋史·职官志》
(南宋通判)有按察之名,无事权之实……督经总制钱为职业。
《四库全书·后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