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拥有一系列主权权力,如立法、征税、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发行货币、统领全国军队、对外宣战和缔约等。联邦法律是全国的最高法律。但是联邦政府只拥有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其余未列明的都属于各州或人民。
宪法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对联邦政府权力进行分割。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行使,三者相互制约。
宪法坚持人民主权原则,规定总统和议会议员都由选举产生。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候选人,再由选举人选举总统。总统和议员均实行任期制。
——摘自赵世瑜 刘北成主编《历史必修(1)·政治文明历程》
材料二: 第二条 帝国依据本宪法挽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第五条 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
第十一条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
第十二条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务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二十条 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对皇帝任命的宰相行使预算审核、行政建议诸权利。
第六十三条 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受皇帝指挥……
——摘自《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