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以行政救济和收容来缓解圈地运动引发的贫困等问题。1723年,英国在各教会区设立济贫院。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自由放任理论认为对贫困劳工不宜帮扶过多,因而1834年议会通过新济贫法,迫使多数贫民走上工作岗位。……由于经济危机与二战的打击,英国越发走向“贫困之路”。1942年,英国颁布《贝弗里奇报告》,指出摆脱“贫困之路”方案,通过社会保险并根据家庭需要进行双重收入再分配;并着力形成一个以凯恩斯思想为指导的福利体系。1946年《国民保险法》和1948年《国民救助法》通过后,英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但英国的贫困问题仍持续恶化。
——摘编自杨敏《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演变与启示》等
材料二:最早到达美洲新大陆的移民主要是靠互帮互助来度过难关,移民到达新大陆不久之后很快就效仿英国建立了济贫制度。1929年下半年的经济危机,使人们强烈要求政府承担起社会责任。当时的美国总统死抱着“自愿救济”和联邦政府不参与社会救助的信条,未采取任何措施。1933年总统罗斯福推行“新政”,并于当年5月签署了《联邦紧急救助法》,标志着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救济机构--联邦紧急救助署的成立,开辟了公共救助的新纪元。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这部法律一改济贫制度下事后救济的做法,将贫困的预防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开启了社会救助立法的里程碑。该法案在对待贫困问题上采用了两道防线,即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该法案主要目的就是将失业者、儿童、妇女、老年退休人员与残疾人纳入公共援助体系,形成了不同类别的社会援助计划。
——摘编自于婷《中美社会救助制度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