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古代许多政治家、思想家对反腐倡廉都作过积极探索和深刻总结,并逐渐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及行之有效的举措。北宋开国之初,赵匡胤即颁布了《盗窃律》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同时还从整饬吏治着手,连续惩办了一批贪官,连大将军桑进兴也因受贿罪被处死刑。……在官职设置方面,监察权与行政权分离,增强监察机构的专门化和权威性。在监察制度方面,给监察官员以特殊地位与职权,他们秩轻而任重,官卑而位尊……代表皇权监督各级官吏……具有很大权威性。
——摘自王凡《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的现代启示》
材料二: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台了多部反腐败法案(见下表),对加强对公务员的制约与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名称 | 主要内容 |
《政府道德法》 | 规定政府官员必须建立个人及亲属财产申报制度,并对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
《文官制度改革法》 | 规定要公开、平等选拔政府官员及政府雇员,必须奉公守法、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不协从舞弊等 |
《监察长法》 | 规定监察长办公室是独立监督机构,未经参议院同意,总统不能随意罢免监察长,其职能主要是督查公务员欺诈、滥用职权等行为 |
《阳光下的政府法》 | 规定除法定免除公开的情形外,一切政府文件必须公开 |
——摘自何家弘《美国反腐败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