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晋察冀边区建立初期,传统婚姻制度仍有强大的束缚力。1941年7月7日,边区政府公布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婚姻须双方自主、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禁止童养媳、早婚及买卖婚姻”,“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纳妾、蓄婢……”。为确保女性能够行使离婚权,条例还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之负担,在女方未与他人结婚前,夫方仍应给予抚养费教育费之全部或一部”。在边区政府、妇联、妇救会等妇女组织的宣传和努力下,政策法规得到了贯彻实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一大批女性摆脱封建婚姻束缚,积极参与抗战生产和各类社会活动,其中的优秀代表还成为边区生产劳动模范和妇女工作的骨干力量。
——摘编自傅建成《论华北抗日根据地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改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