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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惩戒是具有教育意义的。

首先,历史证明,在教育史上,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或教育方法是必要的。

在中国古代教育思想中,“当头棒喝”对人的警醒教育作用曾经得到特别强调。中国乡间私塾先生手中的“戒尺”,在一仰一俯之间,是惩戒,也让学生在“疼痛”中明白了学习的意义。少年邹韬奋在父亲面前背书,一想不起来就要挨一下打,身旁的母亲还要哭着说“打得好”。

杜威是主张尊重儿童的教育家。但杜威仍然认为“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马克·吐温家里有一条规定:如果孩子犯错误,就必须受到应有的惩戒。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戒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锻炼学生的意志和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并战胜引诱的能力。”

其次,从文化形态上看,对教育中惩戒现象有文化性的解释。在传统文化,尤其是在中国等东方文化中,教师常被认为“只是执行父母的权力而已”,在这种文化形态中,惩戒产生的负面影响被降低到很低的程度。如果我们心平气和地审视整个人类的历史和我们自己的文化特点,对惩戒的教育性的认可可能就会容易得多。

第三,从教育伦理上说,惩戒不一定意味着不尊重,而不惩戒也不一定意味着尊重。马卡连柯说:“如果没有要求,那就不可能有教育。基本原则是尽可能多地要求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有了这一原则的存在,即使是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对那些可以提出更高要求的学生来说,即使是受处罚,他们也容易理解这一惩戒体现的尊重和教育意义。同样,不惩戒也不一定意味着尊重。最主要的理由:如果没有教育性的惩戒以制止某些错误行为,学生在许多事情上将只能通过成本更大的“自然惩戒”去学习。此外如果没有适当的惩戒,关系到每一个学生健康发展切身利益的教育秩序将难以有效维系。所以,“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戒。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惩戒比那种无条件放任学生的“人道主义”更加“人道”。

必要的惩戒有利于学生整体、健康地发展,比那种无条件放任学生的抽象的“人道主义”更加“人道”,而且最“现代”的国家如欧美诸国的教育实践也存在不同形式的惩戒。现代教育观意味着对惩戒实施的限制、规定,并未否定惩戒存在的必要性。合理的惩戒应被看作是教师对学生的善意和爱。

(摘编自中国教育智库网)

材料二:

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立法方式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教师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用特定方式予以纠正。惩戒是为了教育,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

在征求意见稿中,根据程度轻重,教育惩戒分为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游览等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诚、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给予处分等。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前提条件,良好的秩序是良善生活的特征。若缺乏必要的秩序,教育活动将无法正常进行。因此,纪律的强化与秩序的维持是教育惩戒的直接诉求。

当然,我们需要认识到秩序的维持并非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是惩戒的本体性价值。教育惩戒不是为了实现对学生的压迫与羞辱,而是为学生自由、全面的发展创造一种良善的纪律与秩序。教育是以学生形成善良的人格为价值追求,惩戒的使用必然是出于善的目的,尊重学生的独特性,指向学生的成长,追求学生的自律与自觉。教育惩戒要体现其教育性,不是简单地给予消极的否定,而应以其人格发展为旨归,引导学生建立善恶、是非观念,形成健全的人格。

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教育惩戒时,不能仅仅着眼于维持秩序这一工具性价值,而要时刻思考惩戒的本体性价值,惩戒到底是为了什么?教育惩戒要以正义为内在精神。缺失正义,惩戒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首先,给出惩戒理由且允许学生申辩。作出一个教育惩戒决定后,要明确向被惩戒学生陈述违规行为、具体原因与惩戒依据,使被惩戒的学生认识到惩戒行为出于公共理性,而非教师个人的主观好恶。同时,教育惩戒要允许学生申辩,倾听学生的意见。惩戒不是教师或学校的单方面的行为,学生享有为自己辩护、澄清事实与阐明动机的权利,必要时也需要听取家长的意见。

其次,要一视同仁,惩戒不是“差生”的“专利”。惩戒是所有犯错学生必然要承受的结果,没有学生(特别是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享有免于惩戒的特权。”教师不能因主观好恶或个人利益有意夸大或无视部分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这种主观的偏私不仅会使教师丧失公信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犯错学生及时改正过错、实现成长的机会。

再次,完善教育惩戒中的权利救济。在推动教育惩戒依法实施的同时,通过完善的救济机制使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正义的重要体现。教师享有惩戒权,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教师不能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面对现实中存在的由于教师滥用惩戒,导致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应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通过学校内部的投诉,也可以寻求进一步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教济,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权利的救济不限于学生,也要针对教师建立相应的权利教济机制,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尊严不受侵犯,确保教师行使惩戒权。

(摘编自胡金木《教育惩戒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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